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肝癌肝移植的治疗进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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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市一医院 日期:2006-5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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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直以来,手术切除为肝癌的主要治疗手段,但其不能根除肝脏原发病变,而且一般不适用于肝内多发占位病变。由此,研究者开始考虑肝癌的另一种治疗手段——肝移植。肝癌肝移植的优点:可同时治疗肿瘤和基础性肝病;病例筛选更加严格,无瘤生存率高于手术切除患者;与手术切除相比,相对扩大了手术适应证范围。缺点:供体短缺;治疗成本高。 肝癌肝移植标准 肝癌肝移植标准一直是当前学术界争论的热点,现介绍如下几种重要标准。 米兰标准: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标准:单个肿瘤直径≤5 cm;多发肿瘤少于3个,最大直径≤3 cm。其优点是:疗效肯定,5年生存率在75%以上,复发率<10%;仅需考虑肿瘤的大小和数量,便于临床操作。缺点:过于严格,一部分可能治愈的患者被排除在外;对肿瘤生物学特征考虑不足,如血管侵犯、淋巴转移、肿瘤分级和肿瘤标志物。 匹兹堡标准:其优点是:与肿瘤TNM分期相关;对有大血管侵犯、淋巴结受累和远处转移的患者禁忌。缺点:不考虑肿瘤大小、数量和分布;术前需组织学检查。 UCSF标准:单个肿瘤直径≤6.5 cm;肿瘤少于3个,最大直径≤3 cm,肿瘤直径总和≤8 cm。优点:疗效肯定,5年生存率为75.2%;扩大了米兰标准的范围。缺点:按病理检查确定肿瘤大小和数量,而非根据术前影像学作出的判断;对肿瘤生物学特征考虑不足:如血管侵犯、淋巴转移、肿瘤分级和肿瘤标志物。 2004年,美国联合器官共享网络(UNOS)改良了肝癌分期(TNM)。其优点是:Ⅰ、Ⅱ期为米兰标准;与MELD联合,构成供肝分配评分系统。缺点:缺乏肿瘤生物学指标。为此,我们应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肝癌肝移植标准,以尽快促成相关规范、指南的出台。 德国专家提出,应扩大肝癌肝移植标准,理由是:对不能切除的肝癌肝移植是非常理性的治疗,既可治愈肿瘤,又能治愈基础肝病;肿瘤的大小和数量不是肝癌生物行为的全部指标;当前的肿瘤分期系统还不完善,约15%~20%的可能做肝移植的患者被排除在标准之外;术前影像学结果与术后长期生存率还是比较匹配的;扩大肝癌肝移植的标准应以术后5年生存率的50%为现实目标;活体肝移植和减小肝脏体积等方法扩大了供肝来源,肝癌活体肝移植反映出现有的标准过于严格。 目前,国内对肝癌肝移植标准有如下看法:我国是肝癌发病人数最多的国家,许多患者在等待救治;目前的肝癌肝移植标准不能全面反映肿瘤的生物学行为;肝癌治疗标准的制定应受供肝来源的制约;肝移植的高成本限制了许多患者接受治疗;盲目扩大肝癌肝移植指征也是当前应注意的问题;学术界和社会希望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肝癌肝移植规范。 肝移植术前活检及处理 活检可明确肝癌诊断,特别是对影像学和甲胎蛋白(AFP)不能确诊的肝脏占位病变;可更多地了解肿瘤生物学特性,包括分级、微血管侵犯、肿瘤组织学标志物检测。但活检可能造成肿瘤扩散和种植转移,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并发症,如经皮肝穿刺引起的出血(1%)。组织学活检尚未被列入世界公认的肝癌诊断标准。因此,活检不作为术前必须的检查项目。对长期等待供肝的患者主张先进行术前治疗,包括经皮酒精注射(PEI)、射频消融和介入栓塞化疗(TACE)。 肝移植术后辅助性化疗 肝癌化疗有效率<25%,其是否可延长患者生存期还不能肯定。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(UCLA)的研究认为,化疗可改善肝炎相关性肝癌肝移植后的生存率。一般认为,对高危患者(血管侵犯、T3期以上)应给予肝移植后化疗。 肝移植术后的肿瘤复发 按目前的肝癌肝移植标准,很难完全消除肿瘤复发。免疫抑制剂和辅助性化疗可对肿瘤的复发有一定影响。此外,早期发现和早期诊断非常重要。 肝移植术后肿瘤复发的治疗 主要治疗手段包括:手术切除;PEI、射频消融和介入治疗;全身化疗;再移植治疗;骨转移治疗。
日期:2006-5-31 作者:市一医院 |